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豐小字第110號
上訴人 即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杉讓
訴訟代理人 鄭文傑
劉書豪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連逈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連逈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
國105年3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
人僅就原審駁回其餘利息請求年息百分之五部分提起上訴,依民
事訴訟法第77條之9規定,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19,60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戴博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王素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