虎尾簡易庭105年度虎簡字第39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虎簡字第39號
原   告  廖乃萱
被   告  鐘財
訴訟代理人  薛鳳仙
被   告  沈陳 也好
訴訟代理人  吳奕翰
被   告  邱合南
法定代理人  邱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訴訟程
序,並定於民國一百零五年五月十一日下午二時二十分,在本院
第六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4月15日
虎尾簡易庭法官陳韋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4月15日
書記官王政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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