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05年度壢小字第79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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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5年度壢小字第79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訴訟代理人  李心潔
       蕭榮瑩
被   告  羅春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4月13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零 陸佰 參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
十一月十九日起至民國一○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十七點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於以新臺幣貳萬零陸佰參拾肆元為原
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4月15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陳韋如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5年4月15日
書記官龍明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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