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1年附民字第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九十一年度附民字第一號
原告乙○○○被告甲○○右列被告因九十年度易字第一0二七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
一、原告聲明、陳述:如起訴狀內有關於被告甲○○所載(如附件)。
二、被告聲明、陳述: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甲○○被訴詐欺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根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聲請,失所附麗,一併駁回。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三十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王漢章右為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三十日
書記官林柑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