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補字第184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補字第1842號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凃志佶
訴訟代理人  林子宸
複 代理人  林鼎鈞
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宜庭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8,340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2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
,倘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葉藍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林錫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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