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簡字第1363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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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簡字第13632號
原 告 劉正水
被 告 台灣之星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清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合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
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
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
二、經查,本件被告主營業所所在地在臺北市內湖區,有其公司
基本資料查詢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規定,自應
由被告主營業所所在地之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
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
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0月1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葉藍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10月1日
書記官林錫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