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司調字第154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司調字第1542號
聲 請 人 彩之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袁樂川
相 對 人 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
法定代理人  王英偉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清償債務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
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
分別定有明文。前揭規定於調解程序準用之,同法第405條
第3項亦規定甚明。
二、查依聲請人之調解意旨,本件係因兩造間財物採購契約所生
爭議,而兩造所訂立之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財物採購契約
書第18條第5款約定:「本契約以中華民國法律為準據法,
並以機關所在地之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是兩造合意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依首揭
規定,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
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3項、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8年10月1日
臺北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蔡佳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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