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8年度雄小字第2209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訴訟代理人  楊勝浩
被   告  梁國材
上列當事人間108年度雄小字第2209號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
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8年9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年月
30日下午4時在本院民事第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林明慧
  書 記 官 林雅婷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庭。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玖仟柒佰玖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參
萬柒仟壹佰零捌元,自民國一0八年四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四點九九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9月30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林雅婷
法官林明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9月30日
書記官林雅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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