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8年度雄小字第2204號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雄小字第2204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永春
訴訟代理人  邱偉峰
       游雯琪
       蔡譽彬
被   告  高震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9
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捌仟壹佰柒拾元,及其中新臺幣壹萬
陸仟伍佰伍拾壹元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二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一點三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9月30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王宗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
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
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10月1日
書記官劉容辰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