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雄小字第2271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訴訟代理人 蔡匡漢
被 告 良欽汽車工業社
法定代理人 李金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薪資扣押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9月25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零捌佰捌拾陸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9月30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林明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9月30日
書記官林雅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