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97年度岡小字第394號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岡小字第394號
原   告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5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
,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壹仟伍佰壹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三
年十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二點八計算之
利息,並自民國九十三年十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
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30 日
          岡山簡易庭
法官秦慧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惟本件係適用小額訴訟程
序之判決,上訴之理由,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民
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定有明文。從而,提起上訴時,應
於上訴狀或上訴理由書內記載上訴理由,表明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5所規定之各款事項。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楊明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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