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4年度重簡字第114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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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簡字第1141號
原 告 張昶晶
上列原告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呂一軒 發支付
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20
6,472元,應繳裁判費2,21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
外,尚應補繳新台幣1,71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
正繳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趙炳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2 日
書 記 官 葉子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