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99年度潮小字第440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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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9年度潮小字第440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蘇志成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10月5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柒萬肆仟捌佰柒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四
年九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九十四年十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
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99年10月14日
潮州簡易庭法官潘快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
,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
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
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
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99年10月14日
書記官張福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