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99年度店簡字第91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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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店簡字第916號
上 訴 人 甲○○
即 原 告 送達代.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
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9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部
分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494,000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新臺幣8,1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臺北縣新店市○○路○段○○○號)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15 日
新店簡易庭法 官 余學淵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王黎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