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99年度新小字第403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小額判決
                  99年度新小字第403號
原   告 喬聿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甲○○
被   告  蔣文賢 即北莊企業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9年10月1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0,850元,及自民國99年9月9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觀諸原告提出之客戶對帳明細表、出貨單、中連貨運貨物收據所
載,原告確分別於民國(下同)98年7月23日、8月6日將矽利康
填縫膠送至桃園縣○○鄉○○路○段○○○號龍田金融大廈,並由管
理委員會守衛室代收,而被告亦自認當時確居住在上開龍田金融
大廈內,則龍田金融大廈管理委員會守衛室代收矽利康填縫膠即
視同被告之收受,被告自負有給付貨款之義務。至龍田金融大廈
管理委員會守衛室有無將代收之矽利康填縫膠轉交給被告,則係
渠等間內部之事,與原告無關。
中華民國99年10月15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官彭振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之規定,對於小額程序
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
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10月15日
書記官劉瑞泰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