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0年度中小字第178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中小字第1788號
原   告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五湖
訴訟代理人  王香姿王裕仁
被   告  陳信常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0年9月26日下午2時整,在本庭
第32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8月31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呂明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8月31日
書記官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