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中小字第1788號
原 告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五湖
訴訟代理人 王香姿 、 王裕仁
被 告 陳信常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0年9月26日下午2時整,在本庭
第32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8月31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呂明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8月31日
書記官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中小字第1788號
原 告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五湖
訴訟代理人 王香姿 、 王裕仁
被 告 陳信常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0年9月26日下午2時整,在本庭
第32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8月31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呂明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8月31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