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中簡字第278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花冠諺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10月
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4,138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
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3,31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
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秉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劉家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