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拍字第11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司拍字第1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拍字第116號聲請人苗栗縣頭份市農會法定代理人 張栢福 相對人 張金妹
陳永豊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前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
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一)相對人於民國95年10月31日將其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新臺幣(下同)375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予聲請人,嗣分別變更擔保債權金額為565萬元、690萬元、938萬元,擔保其本人及債務人 鄧銀英 對聲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墊款、票據、保證、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契約所負之債務,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
134年7月13日,債務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清償日期,並經地政機關辦理抵押權設定登記在案。
(二)嗣債務人鄧銀英邀同第三人 陳詩茹 為保證人於105年4月29日向聲請人借款750萬元,並約定利息,其借款期間自
105年4月29日起至125年4月29日止,另約定第1期至第36期按期付息,自第37期起,本金按期平均攤還,利息按借款餘額計付,如未按期攤還本金時,本件借款視為全部到期。詎借款人未依約繳納本息,除尚欠本金0000000元外,尚有利息等未清償,依上開約定,其借款即視為全部到期。
三、聲請人所陳上情,業據其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抵押權移轉變更契約書、借據、貸放資料查詢、放款戶資料一覽表查詢、逾期放款通知函、中華郵政掛號郵件收件回執、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等影本為證。
四、本院於109年8月21日函請相對人、債務人就現存債權額表示意見,聲請人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當事人或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9年9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謝宛君附表:
┌─┬────────────────────┬─┬──────┬────┬────────┐│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1│苗栗縣○○○鎮○○○段││47-3││1.73│全部│所有權人:張金妹│├─┼───┼────┼───┼──┼────┼─┼──────┼────┼────────┤│2│苗栗縣○○○鎮○○○段││48-2││50.18│全部│所有權人:張金妹│├─┼───┼────┼───┼──┼────┼─┼──────┼────┼────────┤│3│苗栗縣○○○鎮○○○段││48-3││1.55│全部│所有權人:張金妹│├─┼───┼────┼───┼──┼────┼─┼──────┼────┼────────┤│4│苗栗縣○○○鎮○○○段││49││155.65│全部│所有權人:張金妹│├─┼───┼────┼───┼──┼────┼─┼──────┼────┼────────┤│5│苗栗縣○○○鎮○○○段││49-1││36.89│全部│所有權人:張金妹│├─┼───┼────┼───┼──┼────┼─┼──────┼────┼────────┤│6│苗栗縣○○○鎮○○○段││50-2││101.81│全部│所有權人:張金妹│└─┴───┴────┴───┴──┴────┴─┴──────┴────┴────────┘┌─┬──┬────┬────┬────┬─────────────┬──┬────────┐││││││建物面積(平方公尺)││││編││││主要用途├───────┬─────┤權利││││││││樓層面積│附屬建物主│││││建號│基地坐落│建物門牌│主要建材││要建築材料││備考│││││││合計│及用途││││號││││房屋層數│││範圍││││││││││││├─┼──┼────┼────┼────┼───────┼─────┼──┼────────┤│1│26│公義段47│佳興里1│住家用、│第一層:102││全部│所有權人:陳永豊││││-3、48-2│鄰光華北│加強磚造│第二層:111.50│││││││、48-3、│路162號││騎樓:9.50│││││││49地號│││合計: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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