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1年上字第1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上字第一五六號
上訴人即被上訴人新竹縣稅捐稽徵處法定代理人 余秋村 即上訴人甲○
丁○○丙○○己○○辛○○庚○○法定代理人 陳智明 被上訴人戊○○
乙○○訴訟代理人甲○右當事人間因遷讓房屋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二十四日
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官蔡秀雄
法官吳謀焰法官梁玉芬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書記官張淑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