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1年上字第1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上字第一五六號
上訴人新竹縣稅捐稽徵處法定代理人 余秋村 右聲請人與相對人即被上訴人甲○間遷讓房屋等事件,因被上訴人甲○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聲請公示送達,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准對被上訴人甲○為公示送達。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民事第十四庭~B1審判長法官~B2法官~B3法官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二十八日~B書記官黃愛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1年上字第1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上字第一五六號
上訴人新竹縣稅捐稽徵處法定代理人 余秋村 右聲請人與相對人即被上訴人甲○間遷讓房屋等事件,因被上訴人甲○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聲請公示送達,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准對被上訴人甲○為公示送達。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民事第十四庭~B1審判長法官~B2法官~B3法官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二十八日~B書記官黃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