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1年度訴字第1924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1年訴字第1924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都市計畫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九二四號
抗告人甲○○相對人台北市政府代表人乙○○右抗告人因都市計劃事件,對於本院九十一年六月六日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九二四號裁定,提起抗告,裁定如左:
主文原裁定撤銷。
理由
一、抗告意旨略稱:本人因不服內政部九十年四月二十六日所為台(九十)內訴字第九○○二四六一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抗告人誤植為提起訴願),不明白為何裁定本人已逾二個月起訴期間,蓋本人早於兩個月內向貴院起訴云云。
二、查抗告人確於九十年六月二十七日即已向本院提起訴訟;惟因抗告人所附相關資料不齊,經本院裁定令其補正,詎抗告人將補正資料填為抗告人另案之案號,致本院另案承辦法官交由相關科室另行分案,調查中抗告人亦未陳明已另行起訴,以致誤以抗告人本件起訴已逾二個月不變期間而為原告之訴駁回之裁定。嗣抗告人提起抗告,經向相關科室查明上情,認抗告人抗告意旨所陳尚非無據,自應認本件抗告為有理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條第一項、行政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二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二十四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林樹埔
法官曹瑞卿法官闕銘富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二十五日
書記官吳芳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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