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0年度易字第85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0年易字第8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易字第八五二號
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十六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杜惠錦
法官趙文卿法官吳祚丞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立原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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