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00年度壢小字第400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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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0年度壢小字第400號
原   告 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訴訟代理人  葉剛峰
複 代理人  孟昭慶
被   告  蔡阿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7月12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柒仟陸佰陸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
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伍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0年7月15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王詩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
庭(桃園縣中壢市○○路○段○○○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
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交上訴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華民國100年7月15日
書記官薛福山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附表:
┌─┬─────┬────────────┬───────────────┐
│編│本金│利息│違約金│
│號│(新臺幣)│││
├─┼─────┼────────────┼───────────────┤
│││自民國99年7月1日起至│自民國99年8年2日起至清償日止│
│││100年4月19日止,按週年│,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
│││利率百分之1.61計算之利息│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
│1│2萬7,660├────────────┤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元│自民國100年4月20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2.75計算之利息││
├─┴─────┴────────────┴───────────────┤
│共計:2萬7,66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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