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0年度中補字第119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中補字第1194號
原   告  楊東茂
一、原告因給付薪資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先鋒精密鈑金工業股份
  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
  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
  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8,667元,應繳裁判
   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
   50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被告先鋒精密鈑金工業股份
   有限公司變更事項登記卡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之戶籍謄本
   (記事欄勿省略)各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呂明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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