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100年度沙簡字第9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沙簡字第98號
原   告  莊金坤
被   告  紀阿招
原告與被告紀阿招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
定為新臺幣(下同)1,117,152元(計算式:32平方公尺×34911
元/平方公尺=0000000),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
裁判費新臺幣12,088元,扣除原告於起訴時業已繳納之1,000元
,尚應補繳11,088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
逾期未補繳,即駁回本件訴訟。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陳俞伶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繳裁判費1千元,並附抗
告狀繕本);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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