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0年度桃簡聲字第157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桃簡聲字第157號
聲 請 人  楊天來
      吳 楊于慧
      鄭 楊儒幼
       周于湘
       周秀英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楊天文楊惠玉 、張 楊佩玉楊瑞玉 間聲請
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聲請狀上相對人楊天文、
楊惠玉、張楊佩玉、楊瑞玉之住所及最新戶籍謄本,逾期即駁回
聲請。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民事訴訟
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聲請時未於聲請狀上載明相對人楊天文、楊惠玉、
張楊佩玉、楊瑞玉之真正住所或居所,致無法確定聲請公示
送達之相對人究竟為何,聲請人之聲請顯於法不合。爰定期
間命聲請人補正相對人楊天文、楊惠玉、張楊佩玉、楊瑞玉
之住所,並提出最新之戶籍謄本為憑。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7月13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江春瑩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7月14日
書記官李宜娟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