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3年度聲字第118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3年聲字第11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一一八二號
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二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理由受刑人因偽造文書及詐欺等罪,經最高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七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官陳祐輔
法官陳國文法官邱瑞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金來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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