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簡字第968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訴訟代理人 廖啟邦
被 告 沈詠臻 (原名 沈福正 )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6年3月13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郭麗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3月13日
書記官陳心怡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簡字第968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訴訟代理人 廖啟邦
被 告 沈詠臻 (原名 沈福正 )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6年3月13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郭麗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3月13日
書記官陳心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