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交聲字第100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九十二年度交聲字第一ОО四號
原處分機關交通部公路總局台中區監理所異議人即受處分人名記通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設台中縣○○鄉○○路成豐巷五一二代表人 林宗武 右列受處分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交通部公路總局台中區監理所九十二年九月十八日所為之裁決(中監違字第裁六○─Z00000000號裁決書),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處分撤銷。
理由
一、原處分機關略以:本案係國道公路警察局第三隊舉發受處分人名記通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所有之車號000000號營業大貨車,由 鍾玉鍏 駕駛,於九十二年三月二十七日十時八分許,在國道公路后里北磅處,因「1、載鐵材經過磅總重七點九噸,核重六點九噸,超重一噸;2、允許無駕照之駕駛人駕駛大貨車」違規,受處分人未於應到案日期前提出申訴,於九十二年九月一日向該所提出陳述,該所遂於九十二年九月十八日以中監違字第裁六○─Z00000000號裁決書,裁處罰鍰新台幣九萬一千元整,並吊扣牌照三個月、記汽車違規紀錄一次,逾期則依裁決書處罰主文規定裁處,於法並無不合云云。
二、異議人即受處分人則以:本件違規罰單係交付駕駛人鍾玉鍏收受,本公司根本不知情,而被視為逾期繳納,本公司不服,爰聲明異議等語。
三、本件受處分人名記通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所有之車號000000號營業大貨車,由鍾玉鍏駕駛,於九十二年三月二十七日十時八分許,在國道公路后里北磅處,為國道公路警察局第三隊舉發因「1、載鐵材經過磅總重七點九噸,核重六點九噸,超重一噸;2、允許無駕照之駕駛人駕駛大貨車」違規,並掣開公警局交字第Z00000000號舉發通知單舉發等情,有前揭舉發通知單一紙在卷可稽,然異議人前來陳稱:駕駛人並未告知有此違規案件,故不知情等語。經查:該違規通知單並未載明應受處分人名記通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詳細資料,即交由違規駕駛人鍾玉鍏當場簽名代收,且未再行通知受處分人,違規人基於常情,極有可能對違規情事隱匿不報,則以車主為處罰對象之違規通知單逕自交由違規駕駛人簽名代收,尚難視為已合法送達予車主,且證人鍾玉鍏亦到庭證稱:並未轉交車主。此外,縱觀全卷資料,並無將該舉發通知單送達受處分人之資料,原處分機關逕處以異議人最高額之罰鍰,似有未洽,應由本院予以撤銷,發回原處分機關從新送達,另為妥適之處分。
四、據上論斷,應依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二十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十二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法官王靜秋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