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1752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17521號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下一樓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地下一樓債務人 林美雪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㈠新臺幣壹拾貳萬玖仟陸佰捌拾陸元及㈡新臺幣貳拾肆萬陸仟伍佰叁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相對人林美雪分別於(一)民國98年4月9日向聲請人借款額度新臺幣250,000元整,借款期間自民國98年4月9日起至民國103年04月09日止,利息按年利率11.44%計付。本金及利息自借款日起,每一個月一期,共分60期分期攤還。
期間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或違約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應立即償還全部借款,且逾期償還本金、利息時,除仍按約定利率計息外,另自違約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廿計算違約金。立有借據暨授信約定書為證。及於(二)民國100年04月20日向聲請人借款額度新臺幣270,000元整,借款期間自民國民國100年04月20日起至民國105年05月12日止,利息按年利率13.99%計付。本金及利息自借款日起,每一個月一期,共分60期分期攤還。期間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或違約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應立即償還全部借款,且逾期償還本金、利息時,除仍按約定利率計息外,另自違約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廿計算違約金。立有借據暨授信約定書為證。
二、上開相對人借款合計為新臺幣376,218元整,其餘部份詳如附表所示各筆貸款餘額,及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迄未清償,迭經催討相對人均置之不理,誠屬非是,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應視全部到期;依法債務人自應負給付責任,並應給付上開借款之延滯利息及違約金。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4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寬裕附表101年度司促字第17521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自民國101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一一│││129686││1月09日起││點四四│││元│││││├──┼───┼─────┼──────┼──────┼───────┤│002│新臺幣│林美雪│自民國101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一三│││246532││1月12日起││點九九│││元│││││└──┴───┴─────┴──────┴──────┴───────┘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自民國101年0│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129686││2月10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002│新臺幣│林美雪│自民國101年0│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246532││2月13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