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補字第1078號
原告臻穩勝通運企業有限公司
清算人 林延錠
彭郁文
江建堂
張之人 (原名 張福宏 )
葉富傑 (原名 蔡銘輝 )
被告騰邦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振富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裁定撤銷。
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 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陳家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0段0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蘇炫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