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清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7年消債清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09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清字第13號聲請人即債務人甲○○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如附表所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又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前,得依職權訊問債務人、債權人及其他關係人,並得定期命債務人據實報告清算聲請前二年內財產變動之狀況;債務人違反前項報告義務者,法院得駁回清算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第82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未提出如附表所列各項,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7年7月9日
法官蔡岱霖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7月9日
書記官陳倨篁附表:聲請人應補正事項
(一)據實報告聲請前二年內聲請人資產及負債之變動狀況【含土地及建物之增減、存款及現金之增減、動產(如汽機車、股票等)之增減、保險單、債權之增減、債務之增減】,並提出釋明文件。
(二)提出聲請人五年內收入資料正本及其證明文件。聲請人目前是否還有領取殘障津貼或領有其他政府補助金?若有應表明並提出證明文件。
(三)聲請人之配偶及全部子女之最新財產歸屬資料正本、二年內所得資料正本及其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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