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19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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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97年易字第1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違反性騷擾防治法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7年度易字第19號公訴人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性騷擾防治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偵字第45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意圖性騷擾,乘人不及抗拒而為觸摸其胸部之行為,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意圖性騷擾,乘人不及抗拒而為觸摸其臀部之行為,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
一、甲○○於民國96年9月11日7時30分許,在均盛營造有限公司(下稱均盛公司)位於金門縣烈嶼鄉上岐村大山頂1-12號之工寮旁見A女(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卷)自對面走來,竟心生性騷擾之意圖,先揮手示意使A女停下腳步,待兩人對談數句後,甲○○即趁A女未行注意之際,迅即伸出左上臂自A女右胸磨蹭至左胸,A女雖因感覺極不舒服而往後退,甲○○仍接續前開犯意上前再突施以相同行為;復於同日12時10分許,甲○○竟又趁A女在前述工寮旁忙於洗手不及抗拒之際,另生性騷擾之意圖而握拳碰觸A女右臀部,致A女感到不悅且覺得未獲尊重,嗣經A女報警處理終查悉上情。
二、案經A女訴由金門縣警察局移送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程序方面:查本判決下列所引用之各項證據方法之證據能力,當事人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判期日中均未予爭執,且迄至言詞辯論終結前亦未再聲明異議,本院審酌該等陳述作成時之情況,並無不宜作為證據之情事,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之規定,自均得作為證據。
二、訊據被告甲○○矢口否認有何上揭性騷擾A女之犯行,辯稱:伊至多只會說些對A女不合適的言語,諸如問對方最近比較瘦,有時候會比手劃腳,指出A女哪裡比較胖,大概是這樣A女才覺得不好云云。
三、經查: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證人即告訴人A女迭於警詢與偵查中以:伊於96年8月起開始上班,即斷斷續續遭到被告言語上的騷擾,被告對伊的感受均置之不理。於96年9月11日7時30分左右,伊在工寮旁的排水溝,被告從對面過來並招手要跟伊說話,約講了幾秒的話,被告就無預警的身體前傾,並且用左上臂部位從伊右胸磨蹭至左胸,伊心裡覺得有異就往後退,被告又再做一次同樣的動作,伊對被告大叫「你在幹嗎?趕快走開」,結果被告都沒有回應,好像沒發生什麼事情似的,伊就趕緊走離現場。同日約12時,伊在水龍頭處洗手,突然發覺伊屁股右側腰帶下方約3、4公分部位,被人用拳頭似的碰觸,伊馬上轉身去看,沒想到還是被告對伊有性騷擾的舉動等語,就被告於何時地,係以如何之方式,對其胸部與臀部進行碰觸等情證述甚明。
(二)嗣被告曾於96年10月27日,與同服務於均盛公司之A女母親 王桂英 工作時,向王桂英表達歉意,其間對話均有錄音,並由A女提出譯文如下(王桂英部分以王簡稱代之,另有在場人 蔡文山 ,以 蔡代之 ):王:我女兒走著,被告就好像這樣子,被告好像要跟A女說話的樣子,從胸前這樣子弄過去。蔡:喔。王:A女接著退了一步,然後被告又從A女胸前這樣子。蔡:不太妥當啦,被告你要是不小心這樣子不妥當,人家就感覺怪怪的。王:被告已經弄到A女的胸部,A女都已經有感覺了,又不是說對方的手已經弄到A女胸部,而是已經這樣子(以手勢模擬),人家又不是麻木不仁的,你(指被告)看,這樣就是你不對,你知道嗎,有就是有。被告:那天我可能真的有喝,真的講說,有喝很多酒。王:有就實話實說,阿姨也不是在強迫你(指被告)。被告:我現在真的很抱歉。王:要勇於認錯。蔡:人本來就是要勇於認錯了。被告:我真的真的真的是我不對,真的我真的甲○○真的是有比較不對,有夠不對,真的很抱歉。蔡:你(指被告)現在才講抱歉,你是在幹嗎,我沒想到你沒有講。被告:我現在趕快跟你們講,之前中午日頭,回去看到你們(指王與A女)在睡覺,想說找個時間跟A女講一下,有沒有,我真的,現在不是說我直接去找A女講,我有夠抱歉。蔡:就這樣給他(指被告)一次機會啦,他做錯事。
(三)之後因A女出現該處,王桂英乃向A女轉告被告道歉之意,並詢問A女意見,其後王桂英再叫被告前來,與其另有如下談話:王:我去問A女了,她說看你要講什麼,你講。被告:當面說,我們三個人一起講一下,才不會只是跟妳講。王:A女的意思是叫你要講什麼跟我講。被告:這樣子是不是。王:我去問A女了啦。被告:不是,我是說,有時後真的對A女那個言語上、動作上那個,有沒有,我真的感到很抱歉,我是真的,看到時能不能和解。王:但是這也要徵求A女的意見。被告:我之前對A女如自己的妹妹一樣,真的那天我純粹動作大了一點,真的有夠不好意思,所以我說真的,對A女很抱歉,我真的是有夠抱歉。王:我跟你(指被告)講,你講話就講話,你用手去弄他的胸部,這樣就是不對,那個手就是不要亂動就沒有錯了,你應該記取這個教訓。被告:若是說我真的怎麼樣,或許我真的有比較過份,之前在講,要找你們談,你們兩個還在睡,我跟A女商量一下,我真的很抱歉,真的我可能真的對A女動作啦、行為上,如果我們真的能和好和解的話,我們就能和解。綜上可知,王桂英因從A女處,得悉被告曾對A女有如上之性騷擾舉動,乃趁被告同在一處之機會提及此事,被告自始至終不斷表達懺悔之意,對王桂英施以之譴責全無異議,於蔡文山見證下,王桂英更曾示範被告以手碰觸A女胸部之方式,被告對此亦毫不爭執,蔡文山見此情形,復得知被告尚未主動向A女表達歉意,遂對被告頗多指責,被告仍未有任何爭辯,而由被告如上回應中可知,被告除言語之外,更自承在行為上亦對A女多所不敬。準此,倘被告從未對A女有任何冒犯舉止,另有蔡文山同場見證,如認A女或王桂英之指控有所不實,豈能毫不爭論,力求己身清白,並請蔡文山當面評理,被告於王桂英在場示範被告以何等方式碰觸A女胸部時之上述表現,若非其確曾對A女有以手碰觸胸部之騷擾行為,何能如此,凡此更可證A女如上指訴所言非虛。
(四)何況,被告於初次警詢經員警問及是否曾在96年9月11日7時30分許,曾以左上臂碰撞A女胸部一事時,並非直接予以否認,而係答稱:伊前日晚上喝了300cc高粱酒,隔日上班時還未完全清醒,也許伊有不小心碰撞到A女胸部,但伊已不記得等語,被告遲至偵審程序之中,始翻異前詞,一概否認對A女有何騷擾舉動,對照警詢所言與前述分析,無異純為卸責之詞,自難採信。被告對王桂英之譴責毫不爭執已見前述,可知被告確曾對A女有碰觸胸部之騷擾行為而無疑問,至王桂英其時雖未就被告另以手握拳方式碰觸A女臀部一事併予質疑,然被告既從未表示與A女彼此間存有何等仇隙,A女提出本案告訴自可排除挾怨報復之此項可能,況衡諸常情,對他人之性別冒犯行為提出指訴,常易併遭他人關切甚或異樣之眼光,若非真有憑據,被害人豈能鼓起挺身而出之勇氣,況被告確有觸摸A女胸部之所為,A女以此提告本即已足,實無另行捏造被告所無其他行為之必要,是被告前後分別對A女曾以手觸碰胸部與臀部此情均足認定。證人A女既表示遭被告施以前開行為之際,心中均生不悅感受,以被告接續兩次襲胸之舉,亦足證其絕非無心之過,遑論被告亦自承在言語上會對A女有所輕浮,更可徵被告對A女毫無尊重之心,前揭所為確係基於歧視、侮辱性別、並欲使A女感受騷擾意思之舉動,被告主觀上存有騷擾A女之意圖顯而易見。
(五)對照被告經法務部調查局施以測謊鑑定,研判被告於問答中,回稱其「沒有觸摸A女胸部」、「沒有碰觸A女臀部」之時,均呈現有情緒波動之反應,研判被告確有說謊之測試結果,更可證被告前開陳詞,均屬推諉之舉,要無可採。本案事證已明,被告犯行均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四、核被告所為,分係犯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第1項之意圖性騷擾,乘人不及抗拒而為觸摸其胸部與臀部之行為罪。被告先於同一時地,趁A女未及注意,迅速伸手觸摸A女胸部兩次,犯意既為單一,時空確屬緊密,侵害法益相同,應以接續犯論作單純一罪為已足,公訴人雖僅就其中一部提起公訴,然此既與被告其後摸胸舉動同屬一罪,本院自得併予審判。至被告所為觸摸胸部與臀部之各該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罪名有異,應分論併罰。爰審酌被告不思尊重異性,與他人發展正常交友關係,罔顧行為分際,為逞一己私慾,竟對於A女之身體任意觸碰,對任意輕視A女之身體自主權利,並對A女之心理造成傷害,犯罪後更不願坦然犯行,對其所為多所矯飾,態度不佳,然被告並無相同之前案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乙份在卷可查,品行難謂不良,另考量被告犯罪動機、目的、手段、生活狀況、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本院認公訴人以各罪均應論處有期徒刑4月,定執行刑7月之求刑尚嫌過重,應以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與諭知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即屬適當,並再定被告應執行之刑,及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以資儆懲。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第1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張漢森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97年7月10日
刑事庭法官盧軍傑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附繕本);如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上訴理由書。
中華民國97年7月10日
書記官徐振玉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性騷擾防治法第二十五條意圖性騷擾,乘人不及抗拒而為親吻、擁抱或觸摸其臀部、胸部或其他身體隱私處之行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罪,須告訴乃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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