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消債更字第11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消債更字第1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消債更字第117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林保宏 代理人 黃雅萍 律師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釋明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釋明或補正,爰定期命其補正(請務必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三、逾期未補正者,則駁回本件聲請。中華民國100年11月1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許蕙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1月18日
書記官蔡曉卿附件:
一、據聲請狀所載,聲請人自民國100年5月19日任職於南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每月薪資約新台幣28,000元,惟本院依職權調閱勞保局電子閘門查詢投保資料,聲請人民國100年10月1日已調整薪資為新台幣38,200元,請檢送10、11月份之薪資單、薪資轉帳存摺影本及相關證明文件過院參辦。
二、聲請人退伍前任職何單位?何時退伍?退伍時是否領取退伍金、退撫金、月退俸或其他相關給付?並請說明上開款項使用之確切時點、用途、現剩餘之金額,一併提供證明以資佐證。
三、聲請人應立即向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澳商澳盛銀行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個別協商」,並將協商詳情(應繳協商總金額、每月應繳分期款金額、利率、分期之期數等)呈報法院以供審酌更生要件。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