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3年度上字第58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3年上字第5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上字第五八七號
參加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林志宏 律師右當事人與上訴人映泰股份有限公司及被上訴人康百企業有限公司間因清償債務事件,參加原告提起主參加訴訟,核其訴訟標的金額伍佰玖拾捌萬玖仟玖佰貳拾壹元(新台幣,下同),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玖萬零肆佰伍拾壹元,未據繳納,茲限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七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十四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吳謙仁
法官蘇瑞華法官魏大喨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十四日
書記官李華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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