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斗六簡易庭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六小字第八五號
原 告 亞太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伍萬玖仟壹佰捌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年六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捌佰壹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執有被告丙○○簽發之民國九十年六月十一日以臺灣銀行斗六分行為付
款人,票面金額新台幣五萬九千一百八十六元之支票一紙,詎屆期向付款人為付
款之提示竟遭退票,追索無效等事實,業據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原支票及退票理由
單各一件為證。被告對於原告主張之事實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亦未提出
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堪信原告之主張為實在。
二、從而,原告本於票據法律關係,提起本訴,請求被告清償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及利
息,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