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90年度屏簡字第290號刑事判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屏簡字第二九О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
刑(九十年度偵字第三四八八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違反不得僱用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從事未經許可之工作之規定,科罰金新
台幣參萬元,如易服勞役,以銀元參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院認定之被告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與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
記載相同,茲引用之(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八十三條第一項、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二條第二項、現行法規所訂貨幣單
位折算新台幣條例第二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
文所示之刑。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三十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書記官 顏文生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三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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