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5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534號上訴人甲○○上列上訴人因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97年4月23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並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
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所列各款事項,提出於一審法院為之;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命其補正,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444條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提出上訴狀,並未依法表明如主文所示之事項。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上訴狀及繕本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逾期即予駁回其上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5月13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阮世賢
法官胡晏彰法官羅森德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蔣開屏中華民國97年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