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37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三七三九號
聲請人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受刑人甲○○因偽造有價證卷案件(原聲請書誤載為:偽造文書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謂:受刑人甲○○前因偽造有價證卷案件,經最高法院於民國八十九年六月廿九日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四日以法九0矯字第0三九七六四號函核准假釋,而刑期終了日期為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七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十九日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官江德民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劍龍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