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中交簡字第1887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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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中交簡字第188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中交簡字第1887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憲昌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1年度速偵字第411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張憲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張憲昌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罪。
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政府各相關機關就酒後駕車之危害性以學校教育、媒體傳播等方式一再宣導,為時甚久,被告對於飲酒後酒精濃度超出一定標準不得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法律規範應知之甚稔,且知曉酒精成分對人之意識、控制能力具有不良影響,超量飲酒後會導致對週遭事物之辨識及反應能力較平常狀況薄弱,若酒後駕駛車輛在道路上行駛,對往來之公眾及駕駛人自身皆具有高度危險性,竟仍於服用酒類後貿然騎乘電動自行車上路,果因不勝酒力而與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之 黃瑞 瑤發生碰撞,顯已危害用路人之行車安全,且經警測得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高達每公升0.90毫克,被告所為漠視自己及公眾行之安全,所為實值非難,惟念及其犯後尚能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幸未造成人員傷亡,及考量被告高中畢業之智識程度、職業為工、家庭經濟貧寒之生活狀況(參見被告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之記載)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簡易判決,應自本簡易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合議庭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張容珊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11年9月30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吳孟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林育蘋中華民國111年9月30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因而致人於死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百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曾犯本條或陸海空軍刑法第54條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經緩起訴處分確定,於十年內再犯第1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5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3百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百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1年度速偵字第4116號被告張憲昌男43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住○○市○○區○○○○街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張憲昌前於民國104年間,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2月、併科罰金新臺幣2萬元確定,又於105年間,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再於105年間,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於106年4月26日執行完畢(未構成累犯)。詎仍不知悔改,自111年9月4日18時許起至同日18時30分許止,在其位於臺中市○○區○○○○街00號之住處內,飲用啤酒後,仍騎乘電動自行車上路。途經臺中市○○區○○路00號前時,不慎撞及 黃瑞瑤 所駕駛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無人員受傷)。
經警據報前往現場處理,並對張憲昌施以吐氣酒精濃度測試,於同日19時16分許,測得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為每公升0.90毫克,而查獲上情。
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太平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張憲昌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證人黃瑞瑤於警詢中之證述大致相符,復有員警職務報告、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太平分局偵辦公共危險案當事人酒精測定紀錄表、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㈠㈡、車號查詢汽車車籍資料、臺中市政府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影本及現場照片18張等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1年9月8日
檢察官張容姍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1年9月14日
書記官黃姿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