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0年度士交簡字第41號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0年度士交簡字第41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莊朝雄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9年
度偵字第1543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莊朝雄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受傷而逃逸,處有期徒刑陸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參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併所犯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
處刑書之記載,並補充: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
以上刑之宣告,此有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憑
,其一時短於思慮觸犯刑章,犯後坦承罪行,顯有悔意,並
與被害人 顏連希 達成和解,有和解書1件在卷可佐,因認被
告受此次罪刑宣告之教訓後,應知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本
院認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併宣告緩刑3年,以
勵自新。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刑法第185條之4、第41條第1項前段、第74條第1項第1款,
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但書,判決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100年1月14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蔡文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0年1月14日
書記官張毓絹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185條之4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
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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