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9年度北簡字第18765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99年度北簡字第18765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訴訟代理人  劉乃綺
被   告  陳明勇
上列當事人間99年度北簡字第18765號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中
華民國100年1月5日言詞辯論終結,同年月12日上午11時在本院
臺北簡易庭第6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黃書苑
    書記官 楊夢蓮
    通 譯 林善英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其理由要領
,記載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捌萬壹仟肆佰叁拾捌元,及其中新臺
幣貳拾萬伍仟伍佰玖拾叁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三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七計算之利息;其中新臺幣
肆萬柒仟玖佰玖拾貳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三日起至民國
九十六年一月四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八八計算,自民國
九十六年一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四‧八八
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叁仟零玖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被告以新臺幣貳拾捌萬壹仟肆佰叁拾捌元為原
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本件兩造合意以本院為管轄法院,有信用卡約定條款第26條
及簡易通信貸款約定書第13條附卷可證,依民事訴訟法第24
條規定,本院自有管轄權,合先敘明。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爰依原告之聲請,准由其一造辯論
而為判決。
三、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
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
條第1項但書第3款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時,訴之聲明第
1項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81,438元中之
47,992元部份,自民國95年4月3日起至民國96年1月4日止,
按週年利率5.88%計算之利息,自96年1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14.88%計算之利息,另按月計收帳務管理費
288元;嗣於100年1月5日行言詞辯論程序時,減縮不再請求
上述管理費部分(見卷第23頁),參諸前揭規定,應予准許
,併予敘明。
四、原告主張:
(一)被告於94年7月4日與其訂立代償契約,由原告代付其於中
國信託商業銀行、友邦國際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之信用卡
欠款,並約定就該代償部分之利息及費用,計收方式係以
代償後,前18個月按週年利率5.88%計收利息,第19個月
起以週年利率14.88%計收利息,截至95年4月2日止帳款
尚餘51,665元,及其中本金47,992元未按期繳納。
(二)又被告另於94年7月5日與原告成立簡易通信貸款契約,向
原告貸款210,000元,按週年利率18.5%計算之利息,約
定分36期清償,依年金法按月計付本息,併入信用卡帳單
中與信用卡帳款一併繳付。依約定條款第1條之約定,如
未依約於繳款期限前繳款或未繳足月付金時,原告得將未
繳金額之本金部分,或經原告主張視為到期之本金部分,
按信用卡循環利率計算之利息。依契約書第4、5條之約定
,倘為遲延繳款經原告主張暫停被告信用卡之權利時,除
喪失期間利益,視同全部到期。截至95年4月2日止帳款尚
餘229,773元,及其中本金205,593元未按期繳納。
(三)綜上,被告至95年4月2日止,帳款尚餘281,438元(代償
帳款金額51,665元、簡易通信貸款帳款金額229,773元)
,未依約清償,屢經催討無效,為此提起本件訴訟,並聲
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五、原告主張之上揭事實,業據提出與所述相符之信用卡消費帳
款債權明細報表、代償卡申請書暨信用卡約定條款、簡易通
信貸款申請書及約定書、帳單、客戶歸戶資料明細查詢等件
為證,而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既於言詞辯論期日
不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
項前段準用同條第1項前段規定,視同自認原告之主張,自
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正。因此,原告依消費借貸法律關係,
訴請被告清償如主文第1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
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
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第3項規定,依職權
宣告被告於執行標的物拍定、變賣前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
行。
七、本件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金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書記官楊夢蓮
法官黃書苑
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區○
○○路○段○○○巷○號)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
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0年1月12日
書記官楊夢蓮
計算書
項目金額(新臺幣)備註
第一審裁判費3,090元
合計3,09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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