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99年度重簡字第1489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重簡字第1489號
原   告  王萬源
被   告  李揚斌
被   告  粲弘興業 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文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0年2月10日下午4時在本庭
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月14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趙炳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月14日
書記官胡明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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