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上更(二)字第73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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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5年上更(二)字第7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上更(二)字第731號上訴人即被告甲○○
押)選任辯護人 翁祖立 律師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六年五月十七日起,延長二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95年10月17日執行羈押,嗣經第2次延長羈押,至民國96年5月16日,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6年5月17日起,第3次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4月30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吳昭瑩
法官蘇隆惠法官李正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鄭信昱中華民國96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