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重上更(三)字第19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重上更(三)字第1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重上更(三)字第197號上訴人即被告甲○○
(現羈押於台灣台北看守所)選任辯護人 王迪吾 律師
董德泰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七年九月十五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於民國96年10月15日執行羈押。至97年9月14日第4次延長羈押期間屆滿,茲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7年9月15日起再予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9月3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葉騰瑞
法官莊明彰法官王炳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廖逸柔中華民國97年9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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