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102年度沙易字第3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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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2年度沙易字第3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湯俊傑
上列被告因侵入住宅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2
年度偵字第976號),本院就被告被訴涉犯刑法第306條第1項侵
入住宅罪部分,改依通常程序審理,並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即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被告湯俊傑於民
國101年9月9日16時30分許,無故侵入被害人 徐喬郁 、徐喬
郡(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誤載為 徐郁郡 )等人在臺中市○○
區○○路○巷○○號住宅,並另向被害人 徐喬郡 恫稱:「我會
對妳姐姐不利,因為妳姐姐傷我感情傷的很深」、「晚上七
點我要去找妳們的朋友一個一個給他們好看,如果他們沒有
到臺中的話我就跟妳們姓徐,我會加十倍還給他們」、「叫
妳姐姐出來講,我已經叫好人了要他們好看」、「是我們在
開玩笑還是你們在開玩笑,你們要相信還是不要相信都隨便
,晚上七點妳們要來不來隨便你們,反正明天報紙裡面登死
幾個就是幾個」等語恐嚇徐喬郡(恐嚇危害安全罪嫌部分,
由本院另以102年度沙簡字第110號判決),因認被告湯俊傑
涉犯刑法第306條第1項之侵入住宅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被告湯俊傑經檢察官以刑法第306條第1項之侵入住宅罪嫌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與起訴有同一之效力),依同法第308
條第1項規定係屬告訴乃論之罪。茲因告訴人徐喬郁、徐喬
郡已並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具狀撤回此部分告訴,爰不經言詞
辯論,就被告湯俊傑被訴刑法第306條第1項之侵入住宅罪嫌
,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
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3月27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官林宗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
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
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
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02年3月27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