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重訴字第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重訴字第81號上訴人即原告國堡亞太高科技媒體園區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文武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陳烱銘 、 李旨玉 及 蔡政志 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08年1月4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447,36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6,98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碩禧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月30日
書記官張文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