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度苗簡字第983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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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苗簡字第98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1年度苗簡字第983號聲請人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許金貴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0年度偵字第690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許金貴犯竊盜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第8行「接電使用」更正為「以電線接電使用」外,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論罪科刑:㈠按電能、熱能及其他能量,關於刑法第29章竊盜罪章之罪,
以動產論,刑法第323條定有明文。是核被告許金貴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323條之竊取電能罪。被告利用不知情之 羅薏菁 為竊盜犯行,應論以間接正犯。
㈡爰審酌被告利用他人以電線自電箱漏電斷路器接電供焊接使
用,缺乏尊重他人財產權之觀念,所為實有不該;兼衡被告坦認犯行、惟未與告訴人達成調解或和解之犯後態度、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所竊財物之種類、電能價值高低,及前於5年內因違反水土保持法案件受徒刑易科罰金執行完畢之前科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並衡酌其國中畢業之教育程度,小康之家庭經濟狀況(見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之標準。
三、沒收部分:㈠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
,依其規定;宣告前二條之沒收或追徵,有過苛之虞、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犯罪所得價值低微,或為維持受宣告人生活條件之必要者,得不宣告或酌減之。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8條之2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被告利用他人以電線自電箱漏電斷路器接電供焊接使用,過程時間短暫,價值低微,倘對該犯罪所得宣告沒收,執行之效果與因此支出之勞費顯不符比例,顯然欠缺宣告沒收犯罪所得之刑法上重要性,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之規定,不予宣告沒收。㈡另被告利用他人以電線自電箱漏電斷路器接電供焊接使用,
上開電線雖為本案犯罪工具,惟並非被告所有,業據證人羅薏菁供述在卷(見偵卷第14頁),且考量該物並非違禁物,亦無證據足證係其他依法應沒收之物,爰不予宣告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323條、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本案經檢察官陳昭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六、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本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111年10月31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許文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須附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陳彥宏中華民國111年10月31日附錄論罪科刑之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中華民國刑法第323條電能、熱能及其他能量,關於本章之罪,以動產論。
附件: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0年度偵字第6902號被告許金貴女71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苗栗縣○○鄉○○村○○0000號居新竹縣○○市○○街0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許金貴於民國110年9月7日11時許,雇用羅薏菁(另為不起訴處分)至苗栗縣○○鄉○○里○段○○里○○段00○00地號施作鐵門工程,羅薏菁因施作鐵門工程需使用電力焊接,然未攜帶發電機,遂向許金貴詢問是否可自附近電箱(電箱號碼:00-0000-000,電號:00000000000號,下稱系爭電箱)接電使用。許金貴明知系爭電箱為 邱金國 所有,並未徵得邱金國同意使用,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逕自指示羅薏菁自系爭電箱漏電斷路器接電使用,以此方式竊取邱金國之電能。嗣經邱金國發現後報警處理,始悉上情。
二、案經邱金國訴由苗栗縣警察局頭份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許金貴於警詢及偵訊時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人邱金國、證人即同案被告羅薏菁證述之情節相符,並有土地所有權狀、土地複丈成果圖、電費明細各1份及現場照片9張在卷可佐,足徵被告自白核與事實相符,其犯嫌應堪認定。
二、按刑法第323條規定,電氣關於竊盜之罪,以動產論,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3條、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1年6月30日
檢察官陳昭銘

歷審裁判

  •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1 年度 苗簡 字第 983 號判決(111.10.31)【本件裁判書】
  •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1 年度 簡上 字第 125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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