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再字第1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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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聲再字第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再字第14號聲請人 黎萬增 上列聲請人對於本院108年度聲字第1901號定應執行刑之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聲請再審狀影本所載。
二、按再審制度係就確定判決認定事實錯誤而設之特別救濟程序,是聲請再審之客體(即對象)以確定之實體判決為限。若聲請再審之對象並非具有實體確定力之判決,即屬聲請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規定,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字第181號裁定意旨參照)。是法院受理聲請再審案件,首應調查、審認聲請再審之對象是否為具有實體確定力之判決,如果屬之,始得進而為其他程序及實體上之審查(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字第1764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查:聲請人係就本院108年度聲字第1901號定應執行刑裁定聲請再審,然上開裁定並非確定之實體判決,非聲請再審之對象,其聲請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且無從補正,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前段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0月31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廖素琪
法官潘韋廷法官林哲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1年11月4日
書記官胡家寧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