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57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5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576號原告 熊安邦 被告 楊國棟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97萬8,000元【即原告主張被告占用系爭土地面積之價額(計算式:占用面積43平方公尺×46,000元/平方公尺《系爭土地公告現值》=1,978,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0,60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4月22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黃佩韻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4月22日
書記官黃毅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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